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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网标识码:生态环境规划

江苏省生态公益林条例

颁布机构: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状态 已被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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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生态公益林条例 (2006年11月3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和保护,改善生态状况,维护生态安全,保护生态公益林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生态公益林,是指以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主体功能,以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者服务为主要利用方向,并依据国家规定和有关标准划定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生态公益林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级生态公益林。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态公益林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和保护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严格保护、分级负责的原则,提高生态公益林的生态效益,并作为社会公益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公益林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建设(园林)、环保、水利、交通、旅游、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公益林的义务,有权检举和制止破坏生态公益林的行为。 在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省级生态公益林规划由省林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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