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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禁止和限制使用粘土砖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机构: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生效状态 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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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禁止和限制使用粘土砖管理暂行办法 (2000年10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发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禁止、限制使用粘土砖,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粘土砖,是指采用粘土烧结而成的实心粘土砖和空心粘土砖。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粘土砖的生产、销售、使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但农民自建住房除外。   第四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禁止、限制使用粘土砖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上海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材办)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所辖区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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