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规标准 > 法规全文
操作说明
法规全文 法条导读
<
>
合规网标识码:公共卫生 职业病防治 职工健康检查 职业病诊断与防护

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

颁布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75号 颁布机构:卫生部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卫生) 生效状态 作废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上位法规 相关文件
全文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 75 号   《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0年3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陈 竺                             二○一○年六月三日 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提高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依法执业,诚信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医疗卫生服务单位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以及其他与医疗卫生服务有关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医疗卫生服务单位是指从事疾病诊断治疗、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采供血和卫生技术服务等医疗卫生服务活动的单位。   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执法任务的卫生监督机构信息公开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执行。   第三条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统筹指导全国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医疗卫生服务单位公开信息,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做到公开内容真实,公开程序规范。   医疗卫生服务单位若发现与自身相关的、可能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及时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五条 医疗卫生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

未登录只显示部分原文内容 继续阅读> 登录后可查看全部内容 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