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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2009修订)
颁布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 颁布机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适用领域
矿山安全
生效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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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8号
《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四百四十一条、第四百四十二条的决定》已经2009年3月2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 骆琳
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
第四百四十一条、第四百四十二条的决定
一、将《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6号)第一百二十八条修改为:
“安装和使用局部通风机和风筒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局部通风机必须由指定人员负责管理,保证正常运转。
“(二)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m;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