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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2009修订)

颁布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 颁布机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适用领域 矿山安全 生效状态 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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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8号 《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四百四十一条、第四百四十二条的决定》已经2009年3月2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 骆琳 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 第四百四十一条、第四百四十二条的决定 一、将《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6号)第一百二十八条修改为: “安装和使用局部通风机和风筒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局部通风机必须由指定人员负责管理,保证正常运转。 “(二)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m;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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