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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颁布机构:农业部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适用领域
            机械安全
            生效状态
            
                在用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上位法规
            
            
            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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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令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 57 号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业经2006年1月16日农业部第3次常务会议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原农牧渔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4年11月15日发布的《全国农村机械维修点管理办法》(〔84〕农〔机〕字第42号)同时废止。
  附件: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农  业   部  部  长  杜青林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王众孚
                               二○○六年五月十日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业机械维修业务,保证农业机械维修质量,维护农业机械维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农业机械维修,是指使用工具、仪器、设备,对农业机械进行维护和修理,使其保持、恢复技术状态和工作能力的技术服务活动。
  第三条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及相关的维修配件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农业机械维修者和维修配件销售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