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删去《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4号)第六条第一项中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删去第七条第一项中“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2006年第24号 《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2月4日经商务部部领导一致同意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薄熙来 二○○六年十二月四日 原油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原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原油经营行为,维护原油市场秩序,保护原油经营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原油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原油经营企业是指从事原油销售和仓储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国家对原油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商务部负责起草原油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全国原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内原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原油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生产的原油和进口原油。 第二章 原油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 申请原油销售、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原油销售、仓储许可。 第六条 申请原油销售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长期、稳定的原油供应渠道: 1、经国务院批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