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删去《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土资源部令2008年第4号)第十六条第五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商 务 部 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2008 年 第 4 号 《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2月27日商务部第73次部务会议和国土资源部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20日起施行。 部长:陈德铭 部长:徐绍史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八日 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矿产资源勘查领域的对外开放,规范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的审批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它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是指依照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从事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