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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网标识码:执法监督/监察 行政处罚 事故调查与处理

进口医疗器械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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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5号 颁布机构:质检总局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适用领域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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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 95 号   《进口医疗器械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5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李长江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八日 进口医疗器械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口医疗器械检验监督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   (一)对医疗器械进口单位实施分类管理;   (二)对进口医疗器械实施检验监管;   (三)对进口医疗器械实施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口医疗器械检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收集整理与进口医疗器械相关的风险信息、风险评估并采取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措施。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口医疗器械检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收集与进口医疗器械相关的风险信息及快速反应措施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医疗器械进口单位分类监管   第四条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医疗器械进口单位的管理水平、诚信度、进口医疗器械产品的风险等级、质量状况和进口规模,对医疗器械进口单位实施分类监管,具体分为三类。   医疗器械进口单位可以根据条件自愿提出分类管理申请。   第五条 一类进口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严格遵守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关规定,诚信度高,连续5年无不良记录;   (二)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获得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具备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包括进口报检、进货验收、仓储保管、质量跟踪和缺陷报告等制度;   (三)具有2名以上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的质量管理人员,熟悉相关产品的基本技术、性能和结构,了解我国对进口医疗器械检验监督管理;   (四)代理或者经营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的进口医疗器械产品的,应当获得相应的证明文件;   (五)代理或者经营的进口医疗器械产品质量信誉良好,2年内未发生由于产品质量责任方面的退货、索赔或者其他事故等;   (六)连续从事医疗器械进口业务不少于6年,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七)近2年每年进口批次不少于30批;   (八)收集并保存有关医疗器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医疗器械的法规规章及专项规定,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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