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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管理办法

颁布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7号 颁布机构:质检总局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适用领域 产品质量 生效状态 已被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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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 97 号   《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5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李长江                               二〇〇七年七月六日 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工作,规范检验检疫机构和社会各类检验机构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进口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贸易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活动。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的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法定检验进口商品的残损检验鉴定工作。法检商品以外的其他进口商品发生残损需要进行残损检验鉴定的,对外贸易关系人可以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残损检验鉴定,也可以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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