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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颁布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7号 颁布机构:国防科工委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适用领域 建设项目评价与许可 生效状态 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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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 第 17 号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已经2006年8月22日国防科工委第43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主 任  张云川                           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基本建设完成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   企业未获得安全生产许可的,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活动。   第三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负责全国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和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作业场所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管理,对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主管部门进行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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