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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

颁布机构:上海市人大常委员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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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   (1997年10月21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酒类商品的产销管理,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酒类商品,包括白酒、黄酒、啤酒、果酒以及其他含有乙醇的饮料。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酒类商品生产、批发和零售业务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上海市商业委员会是本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上海市酒类专卖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酒类专卖局)在上海市商业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区、县酒类商品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市酒类专卖管理局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酒类商品产销管理。    第五条 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卫生、物价、税务、公安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协同做好本市酒类商品的产销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本市酒类商品的生产、批发和零售,实行许可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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