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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细则(试行)
颁布令:第1号 颁布机构: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特种设备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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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告第1号
《云南省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06年10月9日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00六年十一月九日
云南省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实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云南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依法实施或受委托实施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还应遵守本细则。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授权,由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实施的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和特种设备定期检验两项行政许可的具体程序、要求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依法实施或受委托实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事项应当公开(云南省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事项和具体项目详见附件一)。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包括以下事项:
(一) 特种设备设计许可;
(二)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
(三)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
(四) 气瓶和罐车充装许可;
(五)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六)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
(七)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八)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
特种设备许可事项中不同级别、种类的划分、许可条件和许可实施主体,根据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确定。
第四条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采取颁发许可证的形式,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订,其名称如下:
(一) 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
(二)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三)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四) 气瓶罐车充装许可证;
(五)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六)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七)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
(八)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
第二章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第五条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云南省省、州(市)两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是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第六条 实施机关实施行政许可需要委托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委托实施办法》(总局令第64号)办理。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许可。
受委托的机关超过委托范围、权限实施行政许可的,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的机关不得将被委托的行政许可权限再委托。
第七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工作部门(以下简称“工作部门”)是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在行政许可的实施与监督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使用规范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文书。
第三章 行政许可的申请和受理
第一节 申请
第八条 申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单位、机构、企业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所申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相关条件(详见附件二),并向受理行政许可的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行政许可书面申请(申请书样式详见附件三)和相关材料(需要申报的材料详见附件四)。
申请人有权拒绝向受理机关提供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九条 申请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建立必要的制度,并具备符合要求数量的持证作业人员,在特种设备检验合格的前提下,在其投入使用前或使用后的30日内,填写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携带有关资料到工作部门进行登记。
第十条 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申请条件的人员,申请特种设备作业许可或申请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许可,应当填写相应人员登记表并附身份证件和相关资料,向办理特种设备相关人员证的工作部门,或其指定的考试、考核机构提出考试考核申请。
申请特种设备作业许可的人员,应受聘于特种设备使用或生产单位;申请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许可的人员,应受聘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第十一条 申请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下同)、气瓶和罐车充装许可的申请人,应当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当地政府依法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件;申请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申请人,应当取得法人资格(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检测机构除外),且从事监督检验的机构应当具有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法人资格。
第十二条 申请特种设备生产许可的申请人,单位主要资源(生产厂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