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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网标识码:水土保持 生态环境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2011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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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机构:国务院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状态 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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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8日)修改(修改内容:第三十一条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20号)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鹏                            1993年8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有下列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   (一)违法毁林或者毁草场开荒,破坏植被的;   (二)违法开垦荒坡地的;   (三)向江河、湖泊、水库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渠倾倒废弃砂、石、土或者尾矿废渣的;   (四)破坏水土保持设施的;   (五)有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条 水土流失防治区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水土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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