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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

颁布令:国办发〔2007〕64号 颁布机构: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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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发〔2007〕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新开工项目管理是投资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近年来,新开工项目过多,特别是一些项目开工建设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监管不力,加剧了投资增长过快、投资规模过大、低水平重复建设等矛盾,扰乱了投资建设秩序,成为影响经济稳定运行的突出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依法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切实从源头上把好项目开工建设关,维护投资建设秩序,以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投资项目新开工条件   各类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   (二)已经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已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需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的项目已经批准初步设计及概算;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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