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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颁布机构: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施工安全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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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以下简称拆除工程)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拆除施工和管理。建筑过程中的零星拆除和市容环境管理中违章建筑的拆除工程除外。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拆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承担拆除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受市建委委托,负责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市政、水务、港口、市容环卫等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本规定实施。   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负责辖区内拆除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施工前期管理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拆除施工开始前十五日将下列资料报送区、县房屋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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