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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机构: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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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20号)及《关于做好安全生产监察员培训考核和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管人字〔2002〕64号)等有关规定,为提高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水平,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的培训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监管局从事安全监督、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和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人员。
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人员,是指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察支队(大队)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
第三条 省安全监管局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省级以下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由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培训、考核,并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