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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嘉兴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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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兴市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保障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浙江省物业区域相关共有设施设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用水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嘉兴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全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供水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供水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环保、卫生、城市规划、质量技监、国土资源、水利、经贸、发展改革(物价)、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城市供水事业发展,促进城乡供水一体化,鼓励从事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供水质量。   第五条 城市供水工作实行开发利用水源与节约用水相结合、保障供水与确保水质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管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利、城市规划、城市供水、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保护规划,作为城市供水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 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水长期供求计划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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