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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网标识码:噪声污染防治 污染源监测

苏州市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颁布令: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 颁布机构: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噪声与振动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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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57号)   《苏州市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已经2004年6月23日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杨卫泽                            二00四年七月一日 苏州市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防治建筑施工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噪声,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水利(水务)设施、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和非家庭建筑装饰等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过程及相关装卸活动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建筑施工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 本市城市市区内,从事本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建筑施工活动和建筑施工的装卸活动,以及对进行上述活动中产生的噪声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因从事建筑施工职业工作而受到噪声污染的劳动防护,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市和县级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建设、公安、市政公用、交通、水利(水务)等行政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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