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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网标识码:安全综合管理 安全生产培训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颁布机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生效状态 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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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 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 督管理活动。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 空以及职业病防治、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建设工程等安全生产另有规定的, 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安全生产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社会广泛支持的工作格局。 本市建立和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 安全生产应当以人为本,从业人员享有安全生产的平等权利。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监控体系,并将安全生产工 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 照法律、法规规定,对本市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督促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 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业务上接受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指导。 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受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委托, 协助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报告和协助处理生产安全 事故,办理其他受委托的事项。 第八条 各级工会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 对本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民主监督,依法参加事故调查,维护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在全 社会形成安全生产的氛围,并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安全生产规定: (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 (二)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四)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 (七)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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