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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防灾减灾办法

颁布令: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 颁布机构:沈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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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54号)   《沈阳市防灾减灾办法》业经2015年10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潘利国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沈阳市防灾减灾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提高综合防灾减灾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防灾减灾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防灾减灾工作遵循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防救并重、社会互助的原则。   第四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灾减灾工作的领导,将防灾减灾工作纳入本级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减灾委员会负责全市防灾减灾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全市防灾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协调开展重大减灾活动,指导各地区开展防灾减灾工作,推进国内外减灾交流与合作。   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区、县(市)减灾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防灾减灾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六条 市减灾委员会设立专家组,对全市防灾减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开展防灾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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