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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网标识码:扬尘污染防治 废气排放与处理

淮南市扬尘污染防治办法

颁布令:淮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41号) 颁布机构:淮南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大气环境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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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141号)   《淮南市扬尘污染防治办法》已经2015年9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2015年10月16日   淮南市扬尘污染防治办法   第一条 为了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河道整治、建筑物拆除、清扫保洁、混凝土砂浆搅拌、燃煤发电产生固体废弃物、建筑垃圾、散装流体物料运输和堆放、绿化栽植、矿产资源开采等活动,以及地表裸露产生粉尘等颗粒物造成污染的防治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扬尘污染防治遵循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公众参与、污染者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扬尘污染防治综合治理工作,统筹协调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障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辖区扬尘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第五条 在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中,有关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对工业企业锅炉、窑炉煤渣及原煤等物料生产、堆放过程中扬尘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   (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市政工程建设、园林绿化和养护工程施工、混凝土搅拌站和预拌砂浆生产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三)市容环境卫生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和处置、清扫保洁、城市道路和公共广场范围内物料堆场、煤矸石堆场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四)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桥梁、港口工程施工、码头装卸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五)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工程施工、河道管理范围内物料堆放、砂石开采堆放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协同有关部门查处运输物料和渣土等车辆的抛洒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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