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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局关于印发《军工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机构: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核与辐射环境监管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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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局关于印发《军工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工核应安〔2015〕544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军工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防科工局
2015年5月31日
军工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军工核安全设备的监督管理,保障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以下简称军工核设施)安全,依据《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军工核安全设备,是指在军工核设施中使用的、执行核安全功能或对核安全有重要影响的设备,包括核安全机械设备和核安全电气设备。
军工核安全设备清单由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在军工核设施安全许可证件审批过程中确定。
第三条 军工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军工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人员、技术支持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在军工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相关规定,并为被监督管理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军工核设施营运单位以及从事军工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并有效执行保密制度,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国防科工局负责对军工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制定军工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相关规定和技术要求;
(二)负责组织核安全技术审评,批准颁发、变更、延续和吊销军工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许可证;审查批准军工核安全设备清单;
(三)负责对军工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四)负责军工核安全设备执法和有关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第六条 技术支持单位根据国防科工局的委托,开展技术审评和监督检查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承担军工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许可证申请材料的技术审评任务,编写并提交评价报告,提出有关许可证发放建议;
(二)承担军工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监督检查任务。
第七条 军工核设施营运单位对军工核安全设备的使用和运行安全负全面责任,主要职责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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