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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评估和监督检查办法
颁布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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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与排污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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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评估和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建城[2015]175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风景名胜区条例》和《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规范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日常管理评估和执法检查工作,我部制定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评估和监督检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11月6日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评估和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规范日常管理评估和执法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风景名胜区条例》和《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开展管理评估和执法检查等各项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依法组织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实施情况、资源保护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评估。对发现的问题,予以纠正并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建议。
第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报送有关文件和数据资料等;
(二)要求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