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网标识码:生态环境规划 城市环境管理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颁布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6号) 颁布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上位法规
相关文件
全文阅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26号)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已经第2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陈政高
2015年9月14日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经批准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是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和管理的依据。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违反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审批各类建设活动。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
第四条 编制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突出风景名胜资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实现风景名胜资源的永续利用。
第五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第六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风景名胜区规划组织编制机关),负责组织国家级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