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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公共机构节能办法

颁布令: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 颁布机构:西安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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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令 (第119号)   《西安市公共机构节能办法》已经2015年6月9日市政府第111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董 军 2015年10月27日   西安市公共机构节能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陕西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以下简称节能)工作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主要包括:   (一)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二)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和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性单位;   (三)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工、青、妇等社会团体和有关组织。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在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在同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的主管部门,在同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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