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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网标识码:燃气管理 化学品分类、标签与标志 危险化学品 化学品鉴别、评估与检测

厦门市燃气管理条例

颁布机构:厦门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2005-01-13 生效日期 1998-10-01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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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燃气管理条例 (1998年7月14日厦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1月13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价格管理条例>等四件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燃气管理,保障人身、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燃气市场,遵循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工程的规划、建设,燃气的供应、使用以及燃气器具的生产、销售、安装、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厦门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燃气主管部门)。   劳动、公安消防、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工作。   第四条 燃气事业必须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配套建设,安全供气,方便群众,合理利用能源的原则。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燃气安全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燃气安全意识,积极防范各种燃气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负责组织编制厦门市燃气发展专项规划,经市规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燃气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燃气经营网点的布局应当符合燃气发展专项规划。   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应当经燃气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第七条 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规范。   承担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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