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环保局: 为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完善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夯实政府和部门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基础,根据《环境保护法》、《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我厅组织编制了《浙江省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6月8日 江省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完善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夯实政府和部门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基础,根据《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应急预案,是指企业为了在应对各类事故、自然灾害时,采取紧急措施,避免或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厂界外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 环保部门对以下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指导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一)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包括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企业; (二)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三)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 (四)尾矿库企业,包括湿式堆存工业废渣库、电厂灰渣库企业; (五)其他应当纳入适用范围的企业。 核与辐射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浙江省环保厅于每年3月31日前明确本省本年度计划依法进行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重点行业目录(指导性意见),各设区市环保部门结合本地实际,于每年4月30日前编制完成本地区本年度计划依法进行环境应急预案备案企业名录并报浙江省环保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