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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颁布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总局令(第168号) 颁布机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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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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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总局令
(第168号)
为了规范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活动,促进节能低碳产业发展,特制定《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 支树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徐绍史
2015年9月17日
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用能产品以及其它产品的能源利用效率,改进材料利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应对气候变化,规范和管理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低碳产品认证,包括节能产品认证和低碳产品认证。节能产品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用能产品在能源利用效率方面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认证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低碳产品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温室气体排放量符合相应低碳产品评价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节能低碳产品认证工作;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开展节能低碳产品认证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质检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