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规标准 > 法规全文
操作说明
法规全文 法条导读
<
>
合规网标识码:污水排放与处理 供水/用水管理 水源保护

浙江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状态 在用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上位法规 相关文件
全文阅读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综〔2015〕39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省级有关部门:   《浙江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8月10日   浙江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防治水污染,切实保护环境,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污水处理费是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由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并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的资金。   第四条 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快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确保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 鼓励各地区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共同参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合理分担风险,实现权益融合,加强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   第六条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
未登录只显示部分原文内容 继续阅读> 登录后可查看全部内容 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