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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管理暂行办法(2014修订)
颁布机构:吉林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矿山安全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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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吉林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煤安监管应急〔2014〕21号)
各市(州)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梅河口市、公主岭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监分局(站),吉煤集团,有关中介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162号)及有关法规、规章要求,省煤矿安全监管局、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对《吉林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管理暂行办法》(吉能煤炭〔2012〕131号)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煤矿企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真实性可靠性承诺(略)
2.鉴定机构进行瓦斯等级鉴定到井下实测的证明(略)
3.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审查表(略)
吉林省煤矿安全监管局
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4年7月18日
吉林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和管理工作,加强煤矿瓦斯管理,预防瓦斯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国家《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归属吉林省煤炭行业管理、具有采矿许可证、井工开采的合法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相关煤矿企业和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
第三条 省煤矿安全监管局指导、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