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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
颁布令: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62号) 颁布机构:武汉市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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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令
(第262号)
《武汉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3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1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6月10日起施行。
市 长 万 勇
2015年5月11日
武汉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保障运营安全,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和《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保障及监督活动。
第三条 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应当坚持科学管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和协调本市涉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重大事项。
轨道交通沿线区人民政府(包括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负责做好区内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相关服务、保障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监督管理,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进行行业指导、监督,其所属的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监督工作。
市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轨道交通运营治安秩序及反恐工作,对消防、安检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国土规划、城管、城乡建设、安监、卫生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相关工作。
第六条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承担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主体责任,做好轨道交通运营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建立健全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控制体系,制定规章制度,落实安全责任,保障运营安全。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有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法律规定和安全知识,提高市民的安全意识。
第二章 安全设施与保护区管理
第八条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在进行工程项目建设时,应当同步建设以下轨道交通安全设施、设备,确保其功能符合运营安全的需要:
(一)报警、灭火、逃生、站台门、防汛、防爆、反恐、紧急疏散照明、应急通讯、应急诱导系统等安全、应急设施设备;
(二)安全、消防、人员疏散导向等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