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336号) 《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 2015年5月29日 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户的养殖污染防治。 本办法所称的畜禽养殖户,是指畜禽存栏数量未达到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规模标准,从事经营性畜禽养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畜禽养殖户的具体认定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户承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落实国家和省规定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义务,并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和完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扶持政策,加大资金投入,督促环境保护、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协助环境保护、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