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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登记监督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国家能源局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电气安全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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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登记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能安全〔2015〕146号) 各派出机构,大坝中心,各有关电力企业:   为了规范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登记工作,提高大坝安全监督管理水平,确保大坝运行安全,我局制定了《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登记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 2015年5月6日   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登记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电站大坝(以下简称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大坝安全注册登记工作,根据《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坝运行实行安全注册登记制度,电力企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大坝安全注册登记。   在规定期限内不申请办理安全注册登记的大坝,不得投入运行,其发电机组不得并网发电。   不满足注册登记条件或者未取得安全注册登记证的大坝,电力企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且限期完成大坝安全注册登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发电为主、总装机容量五万千瓦及以上的大、中型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大坝安全注册登记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一)符合安全注册登记条件,大坝安全管理实绩考核评价满足要求的大坝,核发安全注册登记证;安全注册登记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   (二)符合安全注册登记条件,大坝安全管理实绩考核评价不满足要求的大坝,出具大坝登记备案证明;   (三)因未完成工程竣工安全鉴定而不符合安全注册登记条件的已建大坝,出具大坝登记备案证明。   第五条 大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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