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212号) 《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办法》已经2015年3月1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巴特尔 2015年3月27日 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减少矿产资源开采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保护矿山地质环境,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包括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矿山土地复垦。 第三条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采矿权人是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主体,全面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和矿山土地复垦义务,治理费用列入生产成本。 第六条 自治区鼓励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科学技术研究,普及相关科学技术知识,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方法。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