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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颁布机构: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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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鲁安监发〔2014〕184号)
各市安监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号),切实做好全省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省安监局组织制定了《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12月29日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防范危险化学品事故和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危险化学品登记企业(以下简称登记企业)包括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是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从事危险化学品进口的企业。
中间产品,是指为满足生产的需要,生产一种或者多种产品作为下一个生产过程参与化学反应的原料,不包括在同台(套)反应器内多步化学反应连续进行、生成物质不断转化的中间产物。
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但经国家规定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化学品的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取得下列证明文件之一,从事危险化学品进口的企业: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质证书;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四条 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危险化学品登记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审核、统一发证、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负责全省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实施过程中,《危险化学品目录》和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有新的规定的,应当及时执行新的规定。
第二章 登记机构
第七条 省安监局设立山东省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