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网标识码:固定源监测 行政处罚 环保督查 执法管理
天津市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测有效数据适用环境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颁布机构: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执法与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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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测有效数据适用环境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2月28日)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测有效数据在环境行政处罚中的适用,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重点监控企业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提供的有效数据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时的环境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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