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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办法

颁布令: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 颁布机构:山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特种设备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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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242号)   《山西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办法》业经2015年1月5日省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 省长 李小鹏 2015年2月8日   山西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建设和保护,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以下简称 《管道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输送石油、天然气管道(以下简称管道)的建设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城镇燃气管道、化工和矿山等企业厂(矿)区内自用管道及燃气、液化天然气站场内的管道建设和保护,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   本办法所称天然气包括常规天然气和煤层气、页岩气、致密砂岩气等非常规天然气及煤制天然气、焦炉煤气制天然气。   本办法所称管道包括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管道建设和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道建设和保护职责,组织排除管道的重大外部安全隐患。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管道经过的乡(镇)人民政府管道保护的职责。   第五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管道建设和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管道发展规划,统筹协调管道发展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协调处理管道建设和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部门履行保护义务,牵头制订专项应急预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并指导、监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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