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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试行)
颁布机构: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食品卫生
生效状态
试行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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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黑食药监食生〔2014〕210号)
各市(地)、绥芬河市、抚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农垦总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工作,保障食品安全,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年版)》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黑龙江省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给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监管处。
联系 人:麻志红
联系电话:0451-88313169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9月5日
黑龙江省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工作,保障食品安全,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我省食品生产许可工作,包括申请受理、材料审核、现场核查、产品检验和许可决定。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参照此规范执行。
第三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确定全省各级食品生产监管部门分别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的品种范围,并根据全省食品质量安全状况和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情况随时进行调整。
第四条 本规范应当与《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相应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结合使用。食品生产许可涉及的相关责任主体,均应依照规定使用相应格式文书,不得缺失。
第五条 拟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向生产场所所在省、市(地)、县(区)食品生产监管部门(以下简称许可机关)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复印件;
(三)拟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生产加工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
(五)食品生产设备、设施清单;自行检验的应提供检验设备清单;
(六)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和设备布局图;
(七)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名单;
(八)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文本;
(九)产品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企业标准的,须提供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
(十)申请人应提交厂房归属自己所有的房产证或厂房租赁合同及房产证;
(十一)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申请人应在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盖章确认。
第六条 许可机关收到申请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后,应当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