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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网标识码:固定源监测

北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监测监控 生效状态 已被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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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环发〔2014〕87号) 各区县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安装和运行管理,提高污染源监管水平,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11月5日   北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北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安装、运行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经环境保护部门检查合格并正常运行的,其数据可作为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总量控制、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和现场环境执法等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   第四条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负责指导北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制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计划,确定并发布应当安装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排污单位名录,组织合格性检查和开展对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合格性检查工作的稽查。   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其辖区内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合格性检查、登记备案、数据有效性审核、实时监控、例行检查和保障数据传输有效率等工作。其中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包括热电联产电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合格性检查和数据有效性审核由市环保局负责。   第五条 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协助同级环境保护部门按照相关监测技术规范完成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比对监测工作。   第六条 排污单位负责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安装、运行和维护。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义务,有权对擅自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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