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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管理办法资金管理规定(附:兰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资金管理规定)
颁布机构:兰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环评与排污许可
生效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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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管理办法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兰政办发〔2014〕272号 2014年11月18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各相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
《兰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管理办法》、《兰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资金管理规定》已经2014年11月11日市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研究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兰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环境资源配置,鼓励企业节能减排,建立健全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规范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工作的实施意见》(兰政发﹝2014﹞87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兰州市行政区域内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管理活动。国家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如调整,污染物交易种类可相应进行调整。
第三条 兰州市行政区域内工业企业新、改、扩建排污项目排放涉及第二条所规定的污染物排污权指标实行有偿使用和交易。鼓励银行探索向有偿获得排污权指标的企业提供抵质押贷款融资。
第四条 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指导、监督与管理。制定排污权收储或出让的具体规定以及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实施细则。
第五条 兰州市环境资源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储备中心”)为兰州市环境保护局下属事业单位。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