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网标识码:职业病防治 职业病诊断与防护 职工健康检查 危害因素 职业卫生管理
山东省职业病防治条例
颁布机构: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卫生)
生效状态
在用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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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职业病防治条例
(1999年10月25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7月30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等12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有职业危害作业(以下简称有害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以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从事有害作业的劳动者。
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在制定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统筹安排职业病防治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鼓励推广应用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限制并逐步淘汰职业危害严重的生产工艺和技术。
第五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计划、建设、劳动保障、经济管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卫生行政部门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六条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实行群众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权利:
(一)接受职业卫生知识培训;
(二)获得职业病预防和治疗;
(三)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四)在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或者强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而未采取治理措施又无必要的个体防护措施的时候,有权拒绝操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应当遵守职业卫生制度,增强职业危害防护意识,严格执行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第二章 预防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制定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