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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城墙保护条例
颁布令:(第19号) 颁布机构:南京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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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9号)
《南京城墙保护条例》已由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4年12月30日制定,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1月1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1月23日
南京城墙保护条例
(2014年12月30日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制定
2015年1月16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南京城墙保护,促进城墙合理利用,彰显历史文化名城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南京城墙(以下称城墙)是指原都城城墙(含宫城、皇城、京城、外郭及其附属建筑),包括城墙(城门)、护城河、城墙遗迹和城墙遗址。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墙的规划、保护、利用及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城墙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为主、科学规划、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墙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城墙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墙保护、维修和管理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区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所辖区域内城墙保护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城墙保护委员会,负责协调、指导城墙保护工作重大事项。
市文化遗产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墙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城墙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城墙保护和管理具体工作。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世界文化遗产相关标准进行保护,组织开展城墙系统性抢救修复、历史文化遗存整理发掘和展示利用,以及沿线环境整治和历史风貌恢复工作,通过建立博物馆、遗址公园等形式,展示城墙沿革及建造工艺等城墙文化。
第八条 文化遗产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城墙保护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城墙保护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