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主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了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控制和减少污染物排放总 量,规范排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范围及原则)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县)级重点监管排污单位(以下简称 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以下简称排污许可证)的核发与 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主要污染物是指根据国家和本市环境管理需求确 定的应当优先控制的水和大气污染物。 排污许可证核发采用分期、分批的方式。未按规定申领并获得排 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不得排放主要污染物。 第三条(职责分工) 市环保局组织本市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实施,并负责本市市级监管 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管理工作。 各区(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