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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颁布令:(珠府〔2015〕7号) 颁布机构:珠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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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府〔2015〕7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机关事务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7日   珠海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本市公共机构节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行政运行成本,充分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率先垂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和《珠海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本市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是指通过科学管理、技术改造、合理利用、优化能源消费结构等途径,以最小的能源消耗取得最大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 建立珠海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决策、统筹、协调和监督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各区(含功能区,下同)要设立相应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机构,负责本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决策、统筹、协调和监督。   区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在区节能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和监督下一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市、区教育、科技、卫计、文体旅游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分别在同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的指导下,开展本级系统内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职责   第五条 市、区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设置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岗位,建立健全节能组织管理体系,加强组织领导。市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规划以及节能规划,制定全市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和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   区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全市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结合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并按年度将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和所管辖镇(街道)公共机构。   第六条 市、区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依法节能意识、全员节能意识。   市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会同市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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