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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地方铁路管理条例(2014修正)

颁布机构:抚顺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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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地方铁路管理条例 (2007年8月22日抚顺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2007年10月1日施行;根据2014年8月29日抚顺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抚顺市地方铁路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地方铁路管理,发展地方铁路事业,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市人民政府管理的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统称地方铁路)的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和安全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地方铁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方铁路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地方铁路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地方铁路监督管理及协调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地方铁路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地方铁路产权单位应当按照资源共享、有偿使用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充分利用铁路线路、机车、车辆、通讯等地方铁路资源。   第五条 地方铁路发展建设规划应当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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