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网标识码:消防设计 消防设施 消防安全管理 防爆管理 消防救援
            
            
        
        
            
西安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颁布令: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   颁布机构:西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消防安全
            生效状态
            
                在用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上位法规
            
            
            相关文件
        
        
        
        
        
        
        
        
        
        全文阅读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
(第118号)
  《西安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已经2014年12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董 军
2014年12月26日
  西安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管理,保障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陕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维修、保养、检测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消防设施,是指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应当配置消防设施的建(构)筑物,其配置的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人员疏散的设施、设备,包括:
  (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二)自动灭火系统;
  (三)消火栓系统;
  (四)防烟排烟系统;
  (五)消防供水设施;
  (六)消防通讯及火灾应急广播系统;
  (七)消防供电、配电系统和电气防火防爆设施;
  (八)防火门、防火阀、排烟防火阀、挡烟垂壁、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
  (九)灭火器;
  (十)火灾应急照明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及疏散楼梯、疏散通道、疏散门、消防电梯等安全疏散设施;
  (十一)消防法律、法规或者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建筑消防设施。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加大建筑消防设施的公共资金投入力度,组织开展建筑消防设施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治工作。
  第五条 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建筑消防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按照分工具体负责实施。法律、法规对建筑消防设施管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设、房屋、质量技术监督、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