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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颁布令: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 颁布机构:西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消防安全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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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令 (第118号)   《西安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已经2014年12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董 军 2014年12月26日   西安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管理,保障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陕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维修、保养、检测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消防设施,是指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应当配置消防设施的建(构)筑物,其配置的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人员疏散的设施、设备,包括:   (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二)自动灭火系统;   (三)消火栓系统;   (四)防烟排烟系统;   (五)消防供水设施;   (六)消防通讯及火灾应急广播系统;   (七)消防供电、配电系统和电气防火防爆设施;   (八)防火门、防火阀、排烟防火阀、挡烟垂壁、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   (九)灭火器;   (十)火灾应急照明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及疏散楼梯、疏散通道、疏散门、消防电梯等安全疏散设施;   (十一)消防法律、法规或者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建筑消防设施。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加大建筑消防设施的公共资金投入力度,组织开展建筑消防设施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治工作。   第五条 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建筑消防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按照分工具体负责实施。法律、法规对建筑消防设施管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设、房屋、质量技术监督、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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