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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畜牧条例

颁布令:(第一百七十号) 颁布机构:湖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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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一百七十号)   《湖北省畜牧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4年11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11月27日 湖北省畜牧条例 (2014年11月27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品种选育   第三章 畜禽养殖   第四章 污染防治和废弃物综合利用   第五章 质量安全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和合理利用畜禽遗传资源,维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畜禽繁育、饲养、经营、运输、屠宰、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利用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畜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和扶持安全、优质、生态畜牧业的发展,提高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畜禽产品供给和质量安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畜牧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畜牧业发展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国土资源利用、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并符合环境保护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畜禽繁育、饲养、经营、运输、屠宰、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疫病防治、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及综合利用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提供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畜牧业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畜牧业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畜禽养殖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和举报奖励制度,完善公众监督程序,为公众监督动物防疫、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污染防治、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工作提供便利。   第六条 畜牧业生产经营者可以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合作社。行业协会和合作社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和成员权益。   畜牧业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动物防疫、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等义务,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和公众监督。 第二章 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品种选育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由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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