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9号) 《四川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NO:SC122631)已由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4年11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11月26日 四川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2014年11月26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自然生态平衡,防止资源流失,促进生态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发展和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保护的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研、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的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其他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市园林、风景名胜区内野生植物的监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