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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农村能源条例
颁布令:(第13号) 颁布机构:甘肃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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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3号)
《甘肃省农村能源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7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7月31日
甘肃省农村能源条例
(2014年7月3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农村能源合理开发、科学利用,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能源开发利用与节约、生产经营、产品使用、技术服务、监督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能源,是指沼气、秸秆、薪柴等生物质能和用于农村生产生活的太阳能、风能、地热能、微水能等能源。
本条例所称农村能源产品,是指沼气及其他生物质燃气、生物质成型燃料等农村能源制成品和农村能源的开发利用与节约所使用的设备、器材等。
第四条 开发利用与节约农村能源应当坚持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和开发与节约并举的方针,与村镇基础设施、畜禽规模养殖、现代农业设施建设相结合,遵循政府扶持、市场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能源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政策制定、资金扶持、项目安排、创新奖励等方面支持农村能源的开发利用与节约和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农村能源事业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 省农业行政部门是农村能源建设及其管理的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