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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网标识码:污水排放与处理 海洋生态保护修复

湖北省实施排污许可证暂行办法

颁布机构:湖北省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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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实施排污许可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环办[2008]159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为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湖北省实施排污许可证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充分认识推行排污许可证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是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是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加强污染物排放监管的重要手段;是规范环境监管,提高环境管理水平的需要;有利于推动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从粗放式管理过渡到精细管理,从定性管理过渡到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管理,从静态管理过渡到动态管理;有利于促进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推动经济结构优化调整,减少污染的排放,激励企业污染治理。   国家与省、省与各地市签订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对排污许可证的推行作了明确的时限要求:2007年底前,对重点排污企业和投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发放排污许可证;2008年底前,完成所有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自2009年起所有排污单位实行持证排污。   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既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也是当前的一项紧迫任务。各地必须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完成,做到依证管理,按证排污,违证处罚,规范排污者的环境行为。   二、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一)各地要将实施排污许可证作为提升环境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工作和落实“十一五”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要求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加强领导,成立工作专班;制定本地的实施方案,安排专项工作经费,明确工作进度,一级抓一级,一级督一级,确保按规定的时间完成“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要求的排污许可证推行工作任务。   (二)市、州环保局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区)排污许可证工作的督查、指导;开展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了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研究制定相应对策措施。省环保局将强化对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实施情况的检查和督办。   (三)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各地应每月初将上一月本辖区(含所辖县市区)排污许可证的推行情况报省环保局;省环保局每季度通报一次全省进展情况。   (四)省环保局将排污许可证实施情况作为落实“十一五”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要求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到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考核。各市、州也要将排污许可证实施情况作为对县(市、区)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考核的重要内容进行考核。   三、强化对排污许可的监管   (一)各地环保部门要定期对辖区内排污许可证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及时纠正违反规定的行为。环境监察机构在现场执法中,应将排污许可证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将排污单位遵守许可情况、现场检查和排污监测结果作为监管的重要内容并将检查情况记入排污许可证副本。   (二)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各地环保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超出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量的、持证排污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非法排污,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正的排污单位,各级环保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三)各地环保部门要将排污许可证作为环保审批的前置条件,实施一票否决制度,对未按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及不按照许可证规定排污的单位,各级环保部门不得审批新扩改建项目,不得出具行业准入、上市公司环保核查等意见,环境保护治理资金不予支持。   (四)各地应建立健全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体系,探索实行工商、环保部门联动的排污许可证年检制度。   四、其他有关事项的说明与要求   (一)本办法作为我省开展对排污单位发放排污许可证工作的暂行依据。本办法颁布实施前,已经依法发放并在有效期限内的排污许可证仍然有效;有效期满后按照本办法实施。 国家有关排污许可证管理的法规或规章颁布后,按其规定执行。   (二)《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和《湖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格式由湖北省环境保护局统一规定,由颁发排污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行印制。申请书及证书格式可在湖北环境保护网(http://www.hbepb.gov.cn/)下载。   (三)请各地于10月30日前将本地实施排污许可证工作情况(包括已发证件数和总量分配情况)、实施方案及联系人报我局。   联 系 人:省环保局污控处  胡锐   联系电话:027-87167367   传真:027-87167365   邮箱:hurui@hbepb.gov.cn   附件:1.《湖北省实施排污许可证暂行办法》   2.湖北省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程序   3.湖北省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4.湖北省排污许可证年审申请表   5.湖北省排污许可证证样式   6.湖北省排污许可证编号要求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日   附件一:   湖北省实施排污许可证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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